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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为民十项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及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六、除涉及保密的以外,公开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土地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测成果资料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七、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将农村宅基地现状和规划图及用地计划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群众对宅基地建设规划、计划清楚、明白。

 八、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报,土地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均实行窗口接待、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

 九、对信访、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热线,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条禁令】

 一、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

 二、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

 三、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禁止制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五、禁止接受基层单位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简介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及绘测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9个职能科室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金土服务中心、土勘所三个直属事业单位。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街37号。

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清镇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八)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和矿山生产主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划拨的关于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事业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十三)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土勘所
(三)规划科
(四)地籍管理科
(五)人事教育科

(六)建设用地科
(七)法规科
(八)执法监察大队

(九)矿权管理科

(十)金土服务中心

(十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十二)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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