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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测绘规划备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11-22 信息来源: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字号:[ ]


主办部门: 测绘管理处

协办部门: 规划处

适用事项代码: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二、工作内容

对区、县(市)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自收到“窗口”递文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由主办单位和协办部门领导共同签出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主办处室)、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标准

1、区、县(市)基础测绘规划文本及说明(含电子文档)。

2、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结果

1、同意:备案;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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