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 测绘管理处
协办部门: 规划处
适用事项代码: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二、工作内容
对区、县(市)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自收到“窗口”递文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由主办单位和协办部门领导共同签出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主办处室)、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标准
1、区、县(市)基础测绘规划文本及说明(含电子文档)。
2、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结果
1、同意:备案;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