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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迁建初审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11-22 信息来源: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字号:[ ]


主办部门: 测绘管理处

协办部门:

适用事项代码: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二、工作内容

审核:

1、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报告进行审查;

2、收取拆迁费用。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自收到“窗口”递文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由处领导签出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3、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出具初审意见。

 

四、申报材料与标准

1、拆迁测量标志申请报告与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副本或有关材料;

3、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如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有设置测量标志部门同意的函件。

 

五、办理结果

同意:出具初审意见;

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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